法在身边|占用耕地造林 承包协议无效|环球播资讯
来源:福州日报
发表日期:2023-04-24 14:40:31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日前,福州某村民小组与郑先生签订一份土地承包协议,约定其承包该村38亩土地用于培育杨树苗,每年承包金3万元,合同期为5年。郑先生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金后开始培育杨树苗,第二年承包金到期未付,被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。
法院经审理,认为双方虽然是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订立的协议,但所发包、承包的土地属于基本农田,违反了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《民法典》等相关规定,遂判决协议无效,驳回了村民小组要求郑先生支付承包金的请求。
案例点睛
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第十七条规定,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、建房、建坟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、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。
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第三十三条,违反本条例规定,占用基本农田建窑、建房、建坟、挖砂、采石、采矿、取土、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,毁坏种植条件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,恢复原种植条件,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。但是,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,民事法律行为无效、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,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,应当予以返还;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,应当折价补偿。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;各方都有过错的,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。法律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(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资规宣)